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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全文_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tamoadmin 2024-06-19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2.体育竞赛工作计划应包括哪些方面3.社会体育管理的内容4.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5.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6.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为科学指导群众性 体育运动 ,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社区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如何写活动方案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1.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2.体育竞赛工作计划应包括哪些方面

3.社会体育管理的内容

4.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5.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6.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全文_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为科学指导群众性 体育运动 ,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社区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如何写活动方案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促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城市社区体育组织建设,构建面向居民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经常性开展活动,增强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社区居民的体育 文化 生活,同时为社区居民进行社会交往创造良好的环境。___社区2021年体育 工作计划 如下:

一、加强社区体育工作的领导。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的具体指导下,我社区将体育工作列入工作 计划,作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由社区主要领导任“文体活动中心”组长,确定一名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专职具体抓;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宣传学习《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央8号文件精神,并邀请市体育局领导和专家、教练到社区开展体育讲座,利用社区内的宣传墙报、专栏深入持久地宣传《纲要》、《体育法》精神,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建立建全“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各项 规章制度 ,确定专人管理。

二、加大体育阵地设施建设。

积极协调资金,加大对社区体育设施的投入。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促进驻区单位、学校、企业内部的体育设施积极对社会开放,为辖区居民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体育设施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活动场所免费开放,在个居民小区内免费安装体育健身器材。

三、加快体育网络和体育队伍的发展。

建立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和满足多层次体育健身需求的服务体系;加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对体育工作者、社区体育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具有体育专长的居民进行普查登记,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建立社区体育指导员队伍,成立各种群众性体育团体、活动小组,培养社区群众体育骨干队伍。重点发展 乒乓球 、 羽毛球 、 篮球 、健身球、 健身操 舞等项目。

四、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积极组织参加全市、街道等部门举办的体育活动、比赛。通过举办社区运动会,展示___社区人的新思维、新形象。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丰富群众生活,提升___社区人气。经常开展以小型多样、适合社区居民和外来人口,尤其是老人和 儿童 需求的体育活动,提高社区趣味体育比赛的参与率,带动全民健身的开展。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坚持开展经常性体育活动,满足居民群众生活需要。要创造条件举办社区体育活动(赛事),用体育载体树立___社区形象。

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二

一、活动时间

1、8月1日,在市体育广场,社区通过健身项目展示、比赛交流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2、8月8日上午8:30分,在市体育广场参加全市举办的全民健身体育运动会。

二、活动主题、宣传 口号 :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每一天,幸福生活一辈子。宣传口号为:“我健身,我快乐”“天天健身,天天快乐”“好体魄,好生活”“全民健身,你我同行”“参与全民健身,乐享低碳生活”。

三、活动内容:

1、认真做好“全民健身日”宣传 教育 活动。通过开办全民健身栏目,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广泛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全面宣传报道社区组织健身活动情况。

2、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健身系列活动。围绕“每天锻炼一小时”主题,结合社区居民群实际情况,广泛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年龄、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各项健身活动;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好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个居民小区体育健身器材等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重视残疾人健身需求,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康复项目;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 方法 ,开展多种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3、着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学校体育教师和暑期体育院校回宜的学生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利用丰富的体育专业技术知识,向广大群众讲解健身知识,推广健身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理念,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四、活动内容:

1、开展体育项目:

(1)、健身操

(2)、 太极拳

(3)、太极剑

(4)、无极太极球

(5)、腰鼓

(6)、健身秧歌

(7)、门球

(8)、抖空竹

(9)、乒乓球

(10)、羽毛球等。

每个展演项目参加表演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每个展演项目参加表演人数不得少于8人。

2、参加体育特色健身项目表演的演员必须服装整齐。道具轻便、安全。

3、参加体育特色健身项目表演的健身队必须自备音乐伴奏带或dvd光盘。

__社区

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方案三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高埂镇全民健身活动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综合文化站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全民 健身运动 的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工作重点

(一)以各层次赛事活动为主线,提高群众体育的吸引力。

2021年社区拟举办1次以上单位职工(学生)运动会或趣味运动会,提高群众体育活动对群众的吸引力,不断扩大群众体育的影响面、参与面。

(二)以各种节庆体育活动为抓手,营造全民健身运动氛围。

要充分利用 元旦 、三八、五四、国庆等节假日,特别是“全民健身日”,组织社区各单位、村(社区)、学校、老年文艺队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体育活动。村(社区)侧重于组织开展秧歌、腰鼓、健身气功、绿道健身、拔河、自行车骑游、跳绳及趣味比赛等活动,学校侧重于组织开展健身操、篮球、 足球 、乒乓球等活动。以体育活动丰富群众节日生活,营造浓厚的全民健身运动氛围。

(三)以全民动员为目标,增加全民健身的实效性。

全民健身运动的目的是要让社区人民都要动起来,增强身体素质。各单位、村(社区)、学校、文化站、文艺队要结合健身绿道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日常性全民健身运动,形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二)文化站。负责全民健身活动工作方案的制定、实 施和检查,负责各类活动计划实施的督促检查。青年志愿者和各级各类体育 爱好 者的作用,使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完善,活动制度逐步形成,管理和引导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健全。

(三)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举办学生运动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每年不少于1次,学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95%。督促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保学生每天健身不少于 1 小时。

(四)民政办。负责督促检查活动计划实施情况;负责社区村(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落实和检查,为居民健身提供帮助和指导。

(五)工会。负责组织各企业开展职工运动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1次,职工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 50%。

(六)妇联。负责组织各基层妇女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年不少于1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妇女人数不少于 50%, 开展全民健身推广活动不少于1 次。

(七)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负责制定本单位全民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抓好落实。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工作计划。为切实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本全民健身活动计划,落实工作 措施 ,确保全民健身活动取得实效。并制定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制定的 年度工作计划 和“全民健身日”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

(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工作计划,

抓好工作落实,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体育场所、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各体育协会要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发挥场地和项目优势,为社会各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镇政府要将各村(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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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高危险性

体育赛事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落地生效,进一步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水平,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近日印发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以马拉松为代表的一大批体育项目积极开拓市场,吸引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广泛参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个别领域赛事活动野蛮生长,标准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造成21人遇难的重大事故,教训极其深刻。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内在需要,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明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资质、标准、保障条件等相关事项,有助于压实体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助于完善体育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举措,加快形成促进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重要方面。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六条设定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提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要提出申请,并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提出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三、文件制定的过程

体育总局启动《目录》研制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精神、调研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实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目录》和《通知》的研制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目录》和《通知》。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目录》包含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6大类18个小项的赛事活动,明确了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类型和标准。《目录》由体育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

《通知》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范围和对象。符合列入《目录》中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和条件的,必须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

《通知》要求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程序。对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者资质证明,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实地核查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水平,尽快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合作,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监督管理。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都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决落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认真抓好《目录》和《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体育竞赛工作计划应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外称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英文全称: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缩写NPC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推动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班)、校园体育、福利单位及社区残疾人健身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对外交流;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提供残疾人体育专项用品、用具标准,组织开发、研制残疾人体育运动器材;

(六)对会员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本会分支机构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实施领导和管理;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地区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并批准;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体协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代表参加全国委员会;委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宗旨,推动该地区本部门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由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

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职务和特邀委员;

(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十二)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十三)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残疾人体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

第三十二条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体育**、福利**;

(四)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

(五)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之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6日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体育管理的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推动我省高校群众体育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真正发挥体育竞赛活动对高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在广泛征求各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2006年高等学校体育竞赛活动计划”(详见附件 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高校群众体育竞赛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开展高校群众体育竞赛活动既是贯彻“学校体育要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纲要》以及《标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文化生活,发现和培养人才,推动与普及学校群众性体育锻炼,检查、促进教学和提高训练质量,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各高等学校要重视开展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支持力度;要按照“计划”统筹安排好校内体育竞赛工作,积极参加全省各项体育赛事活动,通过体育竞赛激发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要努力和安排好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的经费、时间等问题,确保体育竞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全省高校体育竞赛活动必须在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对已列入“计划”的赛事活动,各高校都应积极组织参加;凡未纳入“计划”确需增加的赛事活动,应按照省教育厅、省大体协下发文件执行;凡学校自主参加校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其他行业的赛事活动,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切实加强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防事故工作。各高校在组织学生开展体育竞赛活动时,要切实加强体育竞赛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从活动计划安排、体育器材设施检查、活动内容选择、活动过程管理、医疗服务及卫生监督等各方面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健康安全。 五、重视赛风赛纪教育,维护高校体育竞赛活动规范、健康开展。各高校要按照《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的赛风赛纪教育、文明礼貌教育,要遵循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赛的原则,保证全省高校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社会体育管理的内容:社会体育计划的制定、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设、社会体育指导与培训、群众体育的组织管理。

1、社会体育计划的制定: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制定社会体育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社会体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2、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如体育协会、俱乐部、健身团队等,发挥其在体育活动组织、人才培养、赛事举办等方面的作用。

3、社会体育指导与培训: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科学、有效的体育锻炼指导。

4、群众体育的组织管理:积极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体育活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身心健康。包括对已有体育组织和未参加体育活动的群众进行组织管理,举办讲座、教学活动等。

社会体育管理作用

1、促进全民健身:社会体育管理有助于普及体育锻炼,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身心健康,降低疾病发生率,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

2、传承体育文化:社会体育管理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体育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现国家文化软实力。

3、培养体育人才:通过组织各类体育赛事、培训活动,社会体育管理有助于发掘和培养体育人才,为国家队、职业队和基层体育队伍输送优秀运动员,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竞技中的地位。

4、提高运动水平:社会体育管理有助于提高各类运动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竞技水平,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计划、外事计划、会议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国务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计划,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计划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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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9月8日,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 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运行实际,四川省体育局发布了《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旨在统筹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安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办法》和《细则》两份文件中,都同时提到了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 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到了 体育经理人 资质审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