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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_体育赛事费用

tamoadmin 2024-09-10 人已围观

简介1.国家财政拨款为什么是体育赛事的主要2.体育产业包括什么3.举办体育赛事,参赛人员的报名费是否记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参赛人员的餐费支出是否可以列为成本?4.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一、管理内容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活动组织申办、承办与组织管理。 (二)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三)负责监督落实体育**公益金,用于竞赛和训练方面的情况。 (四)负

1.国家财政拨款为什么是体育赛事的主要

2.体育产业包括什么

3.举办体育赛事,参赛人员的报名费是否记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参赛人员的餐费支出是否可以列为成本?

4.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

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_体育赛事费用

一、管理内容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活动组织申办、承办与组织管理。

(二)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三)负责监督落实体育**公益金,用于竞赛和训练方面的情况。

(四)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对县业余体校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办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由体育局负责,并取得县的同意,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运动会又体育局负责。

(二)负责选拔组队,训练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并向社会公布比赛成绩。

(三)体育**公益金用于体育比赛和体育训练经费,向上级部门申报,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受理裁判员以上人员材料申报,业务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五)依照条件向上级体育部门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立,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财政拨款为什么是体育赛事的主要

2023年杭州亚运会经费由举办国出。

2023年本届亚运会是我国继2018年雅加达亚运会之后,再次承办的一项亚洲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根据规定,亚运会的经费由举办国承担,这对于我国来说,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机遇。

承担亚运会经费,意味着我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这包括体育场馆的建设、基础设施的改善、赛事的组织和运营等等。这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挑战。然而,这也我国提升国际影响力、展示国家实力的重要机遇。

杭州亚运会是我国继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之后,承办的又一次大型体育赛事。通过这次赛事,我们不仅可以展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成果,也可以展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力。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这次赛事,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体育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的来说,虽然承担亚运会经费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但是,这也是我国展示国家实力、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成功举办这一次亚运会,为国家争光,为亚洲添彩。

2023杭州亚运会特色

杭州亚运会以“中国新时代·杭州新亚运”为定位、“中国特色、亚洲风、精彩纷呈”为目标,秉持“绿色、智能、节俭、文明”的办会理念,坚持“杭州为主、全省共享”的办赛原则。

2023年4月25日起,为期三天的杭州亚运会代表团团长大会在杭州举行,亚洲45个国家和地区的奥委会代表参会。6月15日,杭州亚运会倒计时100天,亚运会火种在杭州良渚古城遗址公园大莫角山成功集到;同日,杭州亚运会奖牌在“湖山”发布。

6月29日,杭州亚运会第二次世界媒体大会成果发布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召开。7月,杭州亚运会运动员报名圆满结束,亚奥理事会45个国家(地区)奥委会均已报名,运动员人数达到12500多名,报名规模创历届之最。

体育产业包括什么

原因如下:

1、国家财政拨款所谓国家财政拨款,是指大众体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两种。每年的固定拨款为大众体育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社会团体自筹,是指大众体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由社会团体通过自身的经营获得。比如: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注册收入(体育指导员的注册),私人和企业的赞助金,体育基金会等。

3、来自企事业对大众体育的高额赞助,企事业对大众体育的支持的外因主要在于国家为社会团体资助,大众体育制定了优越的经济和法律政策,极大地激励了社会团体对大众体育赞助的热情,使越来越多的企事业老板认识到公司的发展有赖于职工身心健康,于是,广泛开展职工体育。

国家财政是的理财之政,指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凭借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它既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一种社会集中性分配行为,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宏观的公共管理活动。

举办体育赛事,参赛人员的报名费是否记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参赛人员的餐费支出是否可以列为成本?

国家体育总局开展的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中,将体育产业分为11大类,具体为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

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1、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1)职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从事职业联赛及商业体育表演活动的组织、宣传、训练、运动员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包括开展职业联赛的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运动项目协会、俱乐部联盟;联赛运营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体育俱乐部、体育赛事承办公司。

2)非职业体育竞赛活动:从事非职业的竞技体育比赛以及非竞技运动项目的组织、宣传、训练、运动员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机构。

包括除职业联赛之外的所有竞赛表演活动的相关组织机构,如体操、滑雪等奥运项目的全国或地方单项运动项目协会,信鸽等非奥运项目全国或地方运动协会;从事非职业或业余体育赛事活动的各种体育俱乐部,包括不同人群、不同运动项目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

2、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1)休闲健身活动:主营或兼营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所和其他体育场所管理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包括综合体育场所、健身、健身俱乐部、高尔夫球、户外运动机构、体能拓展训练机构等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星级宾馆饭店中提供体育健身休闲服务的部门。

2)体育文化活动:从事群众体育文化活动、民族民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区、乡村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晨晚练点,社区、乡村文体活动站或中心,社区、乡村老年、少儿体育活动中心(站)。

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或民族传统体育协会,少数民族项目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机构,开展体育活动厅,组织移动电子竞技活动的机构,体育APP推广应用服务机构等。

3、体育场馆服务

1)体育场馆:指由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体育场馆。如体育中心、综合性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篮球场(馆)、羽毛球场(馆)、乒乓球房(馆)等。

2)其他体育场地:从事除上述体育场馆外的其他体育场地的管理和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包括教育系统、厂矿、社区等运动场所的体育场地。

4、体育中介服务

为实现体育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而充当媒介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主营或兼营体育中介业务的体育经纪公司、体育咨询公司、票务公司、体育广告公司等。

5、体育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

体育及相关用品销售:通过专卖店、专营店、大型超级市场、百货公司、电子商务主营或兼营体育用品、运动服装、运动鞋帽等体育相关产品批零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法人单位。

包括体育用品专卖店、专营店(百货公司、大型超市的专卖店除外)、大型超市、百货公司、应用第三方商务平台和自营平台进行体育产品销售的企业。

扩展资料:

体育产业不同于体育事业,体育事业的主要任务是满足社会精神文明的需求,更注重社会效益,具有公益、的性质;而体育产业的重要目的则是谋求获利,更注重经济效益,因而具有商业的性质;

在资金来源方面,我国现行的财税政策是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所需资金由银行,到期还本付息,办事业不收税,办企业则按利率收取利税,当体育事业向体育产业转化后,经费下拨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根据其产业发展的运行机制,强调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在经济性质方面,事业经济性质是产品经济,运行机制主要靠行政指令,要求以、公益为主,以社会效益为主;产业经济性质是商品经济,运行机制靠市场调节,要求以经营为主,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资料:

三明市人民-什么是体育产业?分类包括哪些?

国家体育运动队领队、主教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自的责权利是怎样的?

举办体育赛事,参赛人员的报名费是否记入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最好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参赛人员的餐费支出是否可以列为成本?---可从报名费中列支。

会计分录为:

收到报名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体育赛事活动经费

支出参赛人员的餐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体育赛事活动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如有节余

借:其他应付款--体育赛事活动经费

贷:营业外收入

如支出超支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领队属于负责球队生活,人员管理 。主教练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调员, 领队基本属于俱乐部 而教练属于个人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

(一) 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

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织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违反现有规定,弄虚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错误注册、重复注册等不良后果的,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加强竞赛安排的性和科学性

近年来,国内外体育赛事不断增加,反映了运动项目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这一方面有利于运动员积累比赛经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但对参赛者而言,也面临着一个逐步适应和磨合的过程,对竞赛组织者而言,则面临着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赛事的问题。各中心要提高竞赛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定竞赛要符合项目发展规律,有利于项目运动水平的提高。要从实际出发,对赛事数量、时间、规模等科学安排,避免因过多过滥加重参赛单位负担。各项目下年度竞赛应当征求全国各有关参赛单位的意见,并报总局审核下发。未列入总局批准的项目年度竞赛中正式性比赛的赛事,地方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有选择地报名参加部分比赛。

(三)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和监督

中心应当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提高裁判员素质。要建立健全各项目的裁判员管理、选派、监督、惩戒机制,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各中心应当根据新的形势认真审核修订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条 例。全国性比赛必须建立仲裁监督机制,成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对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复审并做出裁决。

二、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

为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 ,明确了有关训练、竞赛经费划拨、筹集、使用的办法。但是,仍然存在着部分中心违规向地方收取费用的现象。比如收取国家队正式队员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向集训队队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向地方转嫁竞赛经费负担,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向地方下发收费文件等。

(一)加强国家队训练经费的管理

对备战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大赛的队伍,各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训、竞赛经费管理的通知》(体经济字〔1999〕165号)以及就每次赛前集训专门制定的经费补助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凡需要向地方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总局批准。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地方收取集训费用的,总局将责令其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在下达的年度预算中予以扣减经费。

(二)加强对竞赛经费的管理

中心对总局拨付的竞赛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赛事性质合理分配。中心应当加强竞赛市场的研究和开发,根据竞赛性质、规模、水平等因素,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合理调配使用竞赛经费。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的竞赛,中心可以根据赛事实际情况确定承办条 件,通过招标方式由地方自愿竞标。招标条 件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对地方强行指派承办比赛的任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增加地方负担。

三、规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教练员、裁判员素质是关系到提高运动队运动技术水平、保证公平竞赛的重要因素,因此,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多年来受到各级体育部门的重视,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性不强、培训内容不系统、培训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中心应认真研究和改进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一)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和培训的原则

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培训,中心原则上负责高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与考核,其他级别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由地方负责。如果一个地区内参加地方培训的人数过少,或因其他条 件所限,不同地区可以协商共同举办相应级别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也可以由中心集中举办中、初级培训班。中心集中举办的培训,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费用,不得借机超额收费。

(二)加强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的性和系统性

中心所辖各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对培训时间、周期、内容、组织形式等作出规定,并编制培训、培训大纲和教材,提高培训工作的性和系统性。上述文件应当向总局备案。

四、规范中心和单项协会的收费和处罚行为

在一些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违章 收费或罚款。比如有的项目运动员注册费的收取超出总局规定标准;竞赛仲裁费的收取尺度不一致;有的协会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未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个别单位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造成不良影响,也给地方工作带来不便。收费和罚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

(一)规范注册费用的收取

总局在《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费用收取标准,即对第一次注册的运动员收取注册费却元,对不变更代表单位只办理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收取费用。各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不得超标准收取费用。中心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二)规范仲裁费用的收取

在体育比赛中提出仲裁,仲裁费原则上由提出申诉的一方承担并可预先支付,但是,对于申诉方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应当对预付的费用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由于各运动项目情况有所不同,仲裁费用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维持仲裁工作支出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明确、合理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和收取方法,不得借机收取超出工作成本的高额费用,不得通过抬高仲裁费用阻碍参赛者提出仲裁。

(三)规范罚款行为

单项运动协会根据章程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否则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四)中心、协会的任何收费、罚款所得应当纳入中心财务,

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坐收坐支,严禁私分。五、加强国家队运动员从事广告、商业比赛活动及收入的管理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是开发体育无形资产、拓宽体育资金来源的手段之一。为加强对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的管理,原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曾先后发出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体计财产字〔1998〕222号2个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仍然存在着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广告活动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有的广告内容与运动员身份不相称,有的广告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为规范运动员广告活动,中心要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运动员广告行为的引导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运动队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广告活动增强运动员的祖国培养意识和为国争光意识,使之成为宣传体育事业、树立运动员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防止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滋长。

(二)中心要对运动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应当经所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批准,并由协会通过合法的广告中介机构办理;广告内容和形式要努力体现我国体育健儿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运动员身份、与行业特点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任何体育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运动员形象为烟草、酒类产品做广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图像做广告。

(三)运动员广告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我国运动员的成长凝聚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心血,因此,运动员商业性广告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中心与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体现。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也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体人字〔1996〕519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10%上缴体育总局。

六、规范中心的市场开发活动

随着竞赛市场的不断发育,各中心利用自身无形资产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对有效筹集项目发展资金、扩大项目社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个别中心在市场开发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比如产权观念不强,合同意识淡薄,有的中心直接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以总局、中国奥委会等名义从事开发活动;一些重大合同项目未经总局批准;对合同审查不严,很多合同不规范,一些中心甚至完全由对方拟订合同,造成中心乃至总局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中心的高度重视。

(一)由中国奥委会统一组团参加的大型国际体育比赛,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服从中国奥委会的整体商业开发,不得擅自使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等名称和标志进行商业开发和广告宣传活动。

(二)中心应当加强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对市场开发活动中合作期限长、标的大、影响大的项目,应当认真论证,并报总局审查批准。

(三)强化合同意识,注重合同质量卢中心工作人员要加强合同法知识的学习,增强拟订、审查、履行合同的能力。中心对合同中的内容要认真研究,确保合同严密、具体、清晰,重要内容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七、加强对专业体育器材服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体育器材和用品质量、性能的监督,对提高运动成绩、保障运动员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全国性竞赛的安全和公正,部分中心在加强体育器材和用品质量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必要的工作,但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审定标准不健全、审定程序不规范、任意要求地方使用指定产品等情况,对此应予以充分重视。

(一)全国性体育竞赛以及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使用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经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审定。根据项目自身情况和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器材、用品有特殊要求或需要进行统一指定的,根据严格、规范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所辖项目全国性比赛使用的器材和用品组织评审。

(二)中心对体育器材和用品的评定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经评审确定用于全国性比赛的器材用品,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频繁更换而加重各级训练单位的负担。

(三)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规定和竞赛技术规则要求,参赛运动员可以自带器材、用品的,在器材和用品的质量、性能恒定以及不影响比赛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运动员自带器材用品。

(四)地方体育部门和训练单位用于日常训练的器材、用品,由地方自行确定。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推荐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器材、用品,但不得强行要求地方使用。

八、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提高中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进行了可贵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使中心在运动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同时必须看到,中心和协会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育运动发展的需求,一些单位依法管理体育事业的意识和水平还有待于增强,主要表现在:一些中心(协会)尚未建立比较全面的管理规范,有的工作无法可依,随意性大;有的单位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制定的规章 制度了解不够、重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甚至违规操作;个别单位现有规章 制度质量不高,内容与实际情况或现有规定不符,程序不严密,漏洞较多,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疑义,引发纠纷等。

制度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的保证,也是增加管理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的需要,各中心务必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各中心要牢固树立"依法治体"的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将制度建设作为搞好中心管理的首要工作来抓,认真发现和总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使中心各项工作都能在制度中找到依据,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对已有的规章 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合理化;对制度建设中的空白点,要认真研究并予以填补。

(二)各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有关中心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杜绝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对中心制定的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与总局规章 相违背的制度文件,应当尽快清理和废止。

九、各中心领导应当以身作则,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严重违规行为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总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