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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年鉴2003_中国足球年鉴2013

ysladmin 2024-05-25 人已围观

简介中国足球年鉴2003_中国足球年鉴2013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中国足球年鉴2003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1.中国足球何时走上世界杯之路?2.中国足球发展史3.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4.中国足球概

中国足球年鉴2003_中国足球年鉴2013

       希望我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中国足球年鉴2003的信息和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

1.中国足球何时走上世界杯之路?

2.中国足球发展史

3.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4.中国足球概况

5.中国足球协会超级杯的历届冠亚军

6.中超联赛历届冠军

中国足球年鉴2003_中国足球年鉴2013

中国足球何时走上世界杯之路?

       2000年 法国既夺得世界杯后 又夺欧洲杯 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夺得世界杯后 再夺欧洲杯的球队 其队中核心齐达内 获得了当年世界足球先生和欧洲足球先生称2002年

       中国足球居然冲出亚洲了 巴西队在罗尼的带领下 夺得世界杯 获得当年的世界足球先生和欧洲足球先生称号

       2003年小罗初入锋芒 加入巴塞 在04 05年 带领巴塞连续2年夺得了下甲联赛冠军 06年夺得欧冠联赛冠军 04 05年 连续2年获得世界足球先生称号

       2004年 以 梅西 C罗 卡卡 鲁尼 罗比尼奥领衔的新一代球星 开始斩露头角

       从此在各大联赛中如日中天 直至如今

       08年奥地利瑞士欧洲杯 西班牙夺冠

中国足球发展史

       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历届门将有:

       1、王大雷。

       1989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国足球运动员,场上司职门将,效力于中超的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2006年5月,王大雷入选中国国家队,破纪录地成为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最年轻的国脚。

       2、曾诚。

       1987年1月8日生于湖北武汉,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场上司职守门员,现效力于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2014年12月23日,曾诚入选中国队2015年亚洲杯23人大名单。

       3、杨智。

       中国足球职业运动员,广东省广州市人,现效力北京中赫国安足球俱乐部。2011年11月9日,杨智入围2011年度全球最受欢迎球员的候选名单。中国国家队守门员。

       4、李雷雷。

       是中国足球运动员,现担任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守门员教练。2003年4月,入选国家队。2003年8月,因伤退出国足。

       5、刘云飞。

       足球运动员,场上司职门将。2004年中国亚洲杯半决赛,在中国和伊朗点球决战中,刘云飞“点杀”伊朗队,帮助中国队杀进了亚洲杯决赛,这也达到了刘云飞个人事业的巅峰。

       百度百科-刘云飞

       百度百科-李雷雷

       百度百科-杨智

       百度百科-曾诚

       百度百科-王大雷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中国足球发展历史分为:中国古代足球历史和现在中国现在足球历史,具体如下:

中国古代足球史:

       足球运动,最早的起源在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蹴鞠”或名“塌鞠”。最早的说法见《战国策·齐策》:“临富甚福而实...塌鞠”。到了汉代,由于社会经济的繁荣,蹴鞠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几乎是万人空巷。

       唐代是蹴鞠的鼎盛时期。到了宋代,两个球门的踢法已经不见了,主要流行一个球门或是不用球门。这种方式运动的技术性和娱乐性都增强了。清代由于民族风俗的关系,十分喜欢在冰上蹴鞠(最早的冰球运动)。玩时分为两队,每队数十人,球掷起后,两队争踢,以球在自己本方队员的脚下传递为乐。

中国现代足球史: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家队曾集体去匈牙利留学,并与1958年回国,可惜冲击1958年世界杯决赛圈失败,打击不小。其后的时间内,是十年“文革动乱”,在一个“政治第一”的年代,足球被禁止了。改革开放之后,苏永舜率领中国队冲击1982世界杯决赛圈失败。

       1985年5月19日,由于中国队在世界杯预选赛中主场败给了香港,失去出线权。1988年的奥运会和1990年的世界杯,中国队擦肩而过。1979年开始改革,开始对外开放,但足球上与“洋教头”的“再一次亲密接触”却一直等到了90年代。

       1992年,谋求开拓发展的中国队将请来了施拉普纳,但是冲击1994年世界杯决赛圈又再次的失败了。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全面启动,这意味着中国足球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1997年的戚务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冲击世界杯力不从,所以惨败大连金洲,国人继续失望。

       中国女足于1982年建立,但是长期以来女子足球在中国并不普及,仍然处在可有可无的从属地位,体制和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专业体育时代,第一代女足球员仍然活跃在赛场上。只有在1996奥运会,1999世界杯上中国女足两度冲击冠军未果,屈居亚军之后,全国才掀起一定的女足热。

       在1915年到1934年,中国获得了远东运动会的九连冠,并于1936年,1948年两次入围奥运会。这时,中国足球在亚洲是当之无愧的霸主。

扩展资料

       中国足球获得的成就:

       1、1959年,中国国家队战胜了匈牙利奥林匹克队。

       2、1959年,中国建国十周年在北京举行的“中、苏、匈三国足球对抗赛”上,中国足球队获得亚军。

       3、1960年,在“中、朝、越、蒙四国足球的对抗赛”中,中国足球队夺得冠军。

       4、1966年,中国足球队获得亚洲新兴力量运动会足球比赛的亚军。

       5、1976年,中国足球队获第六届亚洲杯季军。

       6、1978年,中国足球队获第八届亚运会足球比赛第三名。

       7、1984年,第八届亚洲杯上,中国足球队获得亚军,这是建国以来中国足球队参加亚洲重大的国际比赛获得的最好成绩。

       8、1987年,中国足球队获得二十四届奥运会小组出线权,虽然在决赛阶段未获得小组出线权,但终究实现了冲出亚洲的宏愿。

       9、1992年,中国足球队获得第十届亚洲杯第三名。

       10、1994年,中国足球队获得第十一届亚运会银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足球

中国足球概况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事件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徐明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政府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政府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徐明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采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采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徐明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徐明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徐明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事件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政府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政府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采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采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采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徐明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赌球”、“假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狠狠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杯的历届冠亚军

       中国足球发展:在1994年之前,中国国内的足球队均为专业队,大多数由各地足球协会管理,名称也以各省市的地名为主。此外,中国还有相当数量的下属于不同国有事业单位的行业体协,比如铁道部下属的火车头队、军队下属的八一队、武警部队的前卫队等。1992年6月,中国足协在北京西郊的红山口召开了著名的“红山口会议”,将以职业化作为足球改革的突破口。职业化的主要动机是让各参赛球队脱离原有的政府行政体育机制,完全以商业化和市场化作为生存发展的手段。红山口会议后,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足球俱乐部”。1993年12月上海申花成立,中国才出现了完全脱离政府机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而与此相反,诸如辽宁队、八一队等原专业体制下的老牌劲旅,则多年内始终无法真正脱离原有政府行政关系,最终面临降级甚至解散的困境。1994年,第一届职业化的甲A联赛开始。职业化的甲A联赛、甲B联赛一共进行了10年,2003年赛季结束后,改制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和中国足球甲级联赛。中超成立的目的是希望仿照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等欧洲先例,由各职业联赛俱乐部自主管理和运营赛事,逐渐脱离中国足协的管理。中国足协转而负责各级国家队比赛、青少年运动员培养等任务,以及组织足协杯等其它赛事。2013年6月15日,在合肥体育中心1:5惨败于泰国国奥,这场比赛再次将中国国足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很多人表示不再相信中国足球,甚至有个别高校校队出面公开挑战国足。中国足球发展中期目标:2030年男足跻身亚洲前列。2016年4月,《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下称《规划》)出台。规划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时间段,近期要实现保基本、强基层、打基础的发展目标;中期实现中国足球动力更足、活力更强、影响力更大,跻身世界强队的发展目标;远期则要实现足球一流强国的目标,中国足球实现全面发展。《规划》提到,中期从2021年到2030年,这个阶段要实现是中国足球动力更足、活力更强、影响力更大,跻身世界强队的发展目标。动力更足的含义是,管理体制科学顺畅,法律法规完善健全,多元投入持续稳定,足球人口基础坚实。每万人拥有1块足球场地。活力更强指的是,校园足球、社会足球、职业足球体系有效运行,各类市场主体踊跃参与,足球产业规模有较大提高,成为体育产业的重要引擎。影响力更大指的是,职业联赛组织和竞赛水平达到亚洲一流,国家男足跻身亚洲前列,女足重返世界一流强队行列,体育大国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扩展资料

       现代足球进入中国二十世纪之初,现代足球由欧洲传入中国。“看戏要看梅兰芳,看球要看李惠堂。”这是三十年代在上海流传的一句话。在旧中国,一位体坛人物能够和京剧大师梅兰芳的名字相提并论,确实非凡。他以顽强的拼搏,高超的球艺,赢得了“亚洲球王”称号。1976年,联邦德国一家权威性足球杂志组织的评选活动中,李惠堂与巴西的贝利,英格兰的马修斯,西班牙的斯蒂法诺,匈牙利的普斯卡士齐名,被评为“世界五大球王”。其时,中国足球在亚洲逐渐发展强大,和李惠堂一起,涌现出了第一批开天辟地式的先驱,第一次出现代表国家外战的正规球队。这是一种标志,中国足球开始起步,足球在中国成为规范化的竞赛。在1915年到1934年,中国获得了远东运动会的九连冠,并于1936年,1948年两次入围奥运会。这时,中国足球在亚洲是当之无愧的霸主。随后的时间内,由于政治等原因,整个世界足坛都出现了一段真空,中国足球也不例外。参考资料

       呃!我们的大**什么时候喜欢这种没品味的沙滩烤肉了?”李曼婷调侃道。

中超联赛历届冠军

       赛季 冠名 时间 冠军 比分 亚军 举办地 1995 - 1995年12月9日 上海申花 1-0 山东济南泰山 南京五台山体育中心 1996 - 1997年3月9日 大连万达 3-2 北京国安 深圳市人民体育场 1997 - 1998年3月12日 北京国安 2-1(金球) 大连万达 温州市体育场 1998 - 1999年3月7日 上海申花 3-0 大连万达 绵阳市体育场 1999 - 2000年3月4日 辽宁抚顺特钢 4-2 山东鲁能泰山 上海虹口体育场 2000 - 2001年12月30日 大连实德 4-1 重庆力帆 上海虹口体育场 2001 - 2002年2月26日 上海申花 1-1 大连实德 上海虹口体育场 2002年3月2日 2-0 大连人民体育场 2002 LG杯 2003年2月6日 大连实德 1-0 青岛贝莱特 武汉体育中心 2003 古井贡杯 2004年1月18日 北京现代汽车 4-3 上海申花SVA 芜湖市奥林匹克公园体育场 2011 2012年2月25日 广州恒大 2-1 天津泰达 广州大学城体育场 2012 2013年3月3日江苏舜天2-1广州恒大广州天河体育场2013 2014年2月16日贵州人和1-0广州恒大贵阳奥体中心2014长安福特杯2015年2月14日山东鲁能5-3(点球)广州恒大杭州黄龙体育中心2015长安福特杯2016年2月27日广州恒大 2-0江苏苏宁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中国足球成立多长时间了?

       具体如下:

       1994:大连万达

       1995:上海申花

       1996:大连万达

       1997:大连万达

       1998:大连万达

       1999:山东鲁能泰山

       2000:大连实德

       2001:大连实德

       2002:大连实德

       2003:空缺

       2004:深圳健力宝

       2005:大连实德

       2006:山东鲁能泰山

       2007:长春亚泰

       2008:山东鲁能泰山

       2009:北京国安

       2010:山东鲁能泰山

       2011:广州恒大

       2012:广州恒大

       2013:广州恒大

       2014:广州恒大

       2015:广州恒大

       2016:广州恒大淘宝

       2017:广州恒大淘宝

       2018:上海上港

       注:上海申花队因假球于2013年2月18日被中国足协收回2003赛季甲A联赛冠军,3月12日中国足协决定相关名次不再递补,故2003赛季甲A联赛冠军空缺。

       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方式进行,全赛季共30轮,240场比赛,并实施“升二降二”的升降级制度,即当赛季排名末两名球队降至下赛季中甲联赛,当赛季中甲联赛前两名球队升至下赛季中超联赛。

       

       

扩展资料:

       排名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超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所属俱乐部的预备队在本赛季预备队联赛中的名次列前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7、公平竞赛积分高者列前( 红黄牌减分, 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8、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三、中超联赛赛季进行中,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等队排名相同。

       百度百科—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

       中国足球成立到现在已经有23年了。

       1992年6月,中国足协在北京西郊的红山口召开了著名的“红山口会议”,将以职业化作为足球改革的突破口。职业化的主要动机是让各参赛球队脱离原有的政府行政体育机制,完全以商业化和市场化作为生存发展的手段。

       红山口会议后,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足球俱乐部”,不过其中很多是并未完全脱离原地方体委的个体,比如北京国安、广州太阳神。直到1993年12月上海申花成立,中国才出现了完全脱离政府机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而与此相反,诸如辽宁队、八一队等原专业体制下的老牌劲旅,则多年内始终无法真正脱离原有政府行政关系,最终面临降级甚至解散的困境。

       1994年,第一届职业化的甲A联赛开始。

       职业化的甲A联赛、甲B联赛一共进行了10年,2003年赛季结束后,改制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和中国足球甲级联赛。中超成立的目的是希望仿照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等欧洲先例,由各职业联赛俱乐部自主管理和运营赛事,逐渐脱离中国足协的管理。中国足协转而负责各级国家队比赛、青少年运动员培养等任务,以及组织足协杯等其它赛事。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中国足球年鉴2003”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