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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_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最新

ysladmin 2024-06-16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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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_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最新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1.赛事裁判和赛事管理是什么意思

2.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3.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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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裁判和赛事管理是什么意思

       赛事裁判和赛事管理是与体育赛事或其他竞技活动相关的两个概念。

       1、赛事裁判指的是在体育赛事或其他竞技活动中担任裁判员的人员,裁判员是负责监督比赛过程,确保比赛公平、公正进行的专业人士,赛事裁判的职责是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则的执行,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2、赛事管理涉及到组织和协调体育赛事或其他竞技活动的各个方面,赛事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赛事计划、安排场地、协调各参与方、处理赛事注册和报名、管理赛事预算和资金等,赛事管理人员在整个赛事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角色,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以确保赛事的成功举办。赛事是指为了竞技目的而组织的比赛或竞赛活动,可以涵盖各种领域,包括体育、电子竞技、文化艺术、学术等。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集中**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集中**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13年12月23日 中央集中**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体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第十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者筹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体育设施进行管理。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第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计,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和完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鼓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兴建内部体育设施,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捐赠和资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建设和开发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公共体育设施,保证公共体育用地面积。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设施配置和管理列入检查考核学校工作的内容。

       新建、扩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设施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设和配置相应的职工体育活动设施。第十一条 体育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符合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每天开放,并保证晨练和晚练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全天开放;

       (二)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活动项目,不得收费;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三)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提供方便;

       (四)训练场地在不影响正常训练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在保证体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其 

       他活动。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以体育设施从事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设施用于体育活动,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学校体育设施用途。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修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