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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_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未对什么

ysladmin 2024-06-16 人已围观

简介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_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未对什么       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成都市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_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未对什么

       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2.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_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未对什么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政府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

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市场正常秩序,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

       (一)体育健身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表演经营活动;

       (三)有偿体育训练、体育中介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政府鼓励市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益人民身心健康、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经营活动。第二章 申办与经营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征》。

       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具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基础设施、安全急救措施;

       (三)有取得资格征书的体育专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三)申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申请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组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报送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二十日、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第七条 经营者按本条例规定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治安、卫生等证照。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核定。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经批准后,确需停办或变更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十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体育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的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体育经营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培训、考核经营管理人员和体育专业人员,核发专业合格证书;

       (三)在管理权限内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本市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

       (四)在管理权限内审批在本市举办的大型体育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权限内负责审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在本辖区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劳动、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证制度。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吊销《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雇用或聘用无专业合格证书的体育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人员的;

       (二)擅自停办或变更体育经营活动内容、时间、地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四)经营者不能维持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存在事故隐患的。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未履行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